下沙论坛 发表于 2009-3-15 00:03:04

张姓女士报案指证“王总”试图**一事 “王总”不构成犯罪

<P>   昨晚10点,萧山警方发布消息,张姓女士报案指证“王总”在绿都假日酒店试图**一事,萧山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和定性分析,认定“王总”不构成犯罪。</P><BR>
<P>  萧山警方表示,在接到多位女性指证“王总”性侵犯、性骚扰的报案后,全面细致地调查取证,最后作出这一结论,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对司法公正的严格遵守。</P><BR>
<P>  <STRONG>因涉嫌妨碍公务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STRONG></P><BR>
<P><STRONG>  王××被行政拘留七天和五天</STRONG></P><BR>
<P><STRONG>  萧山警方的情况通报</STRONG></P><BR>
<P>  《一起各执一词的**未遂事件》的追踪报道在《都市快报》刊登后,立即引起市民强烈反响。目前,经过萧山警方的艰苦调查和走访取证,违法嫌疑人“王总”现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天。</P><BR>
<P>  3月3日,萧山警方在受理张女士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及时甄别取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通过深入调查和定性分析,认定不构成犯罪。</P><BR>
<P>  继该事件见诸报道后,萧山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抽调刑侦大队、法制科、处警派出所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日夜开展专案调查,探讨疑难之处,明确取证方向。随后,重点围绕兰溪**案的真实性、管辖权等问题,再次约访受害人赴兰溪辨认案发地点,并在辨认后与兰溪警方及时取得联系。此后,专案组又对媒体报道中所涉及当事人全部作了细致访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依法开展全面调查。</P><BR>
<P>  现经查证,对王××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萧山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决定;对他在兰溪涉嫌**“芳芳”一案,因不属于萧山警方管辖范围,经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现移交当地警方侦查。</P><BR>
<P>  专案组了解到涉案嫌疑人王××曾于2008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被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决定,但因王××提起行政复议,至今暂缓执行,现因复议决定送达15日已满而王××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拘留的条件已达到。专案组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和单位,在杭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帮助下,警方于10日下午对王××依法执行行政拘留。</P><BR>
<P>  萧山区公安分局</P><BR>
<P>  2009年3月13日</P><BR>
<P>  <STRONG>再多的女性指证也不能代替证据说话</STRONG></P><BR>
<P><STRONG>  事前防范比事后取证容易做到</STRONG></P><BR>
<P><STRONG>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名教授谈性侵害取证与司法公正</STRONG></P><BR>
<P>  昨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知名教授接受记者采访。</P><BR>
<P>  这个“**未遂”没法认定</P><BR>
<P>  问:单纯从张女士的描述,王的行为属不属于**未遂?</P><BR>
<P>  答:这个没法认定的。</P><BR>
<P>  女的说男的**,男的说女的敲诈,这些都是没法认定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女的敲诈他肯定是不成立的。</P><BR>
<P>  她为何要敲诈他呢?一般敲诈,都是因为一方做错事在前,另一方才会敲诈他。从整个过程来看,虽然没有证据可以说到底是不是**未遂,但从整个过程来说,敲诈是不成立的。再说,如果女的要敲诈他,女的就不会到宾馆大厅作出求救的举动了。</P><BR>
<P>  但这个事件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女孩子不要和男人单独进宾馆房间;第二个,这个女孩子还是蛮机智的,是有一定思想的。</P><BR>
<P>  <STRONG>“奸出妇人口”,那是清朝啊</STRONG></P><BR>
<P>  问:怎么认定一个人涉嫌**未遂呢?</P><BR>
<P>  答: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法认定。除非有录像。光凭嘴说是没法证明的。清朝有一个大清律叫“奸出妇人口”。只要有妇人说你**她,那你就**了她。但那是清朝啊。</P><BR>
<P>  女孩子要注意,不要相信那些半熟脸</P><BR>
<P>  问:宾馆大厅里的那段监控录像能不能证明王有违法行为?</P><BR>
<P>  答:没有办法证明的。这段录像只能说明一条,他们两人那天在这个时间,他们是在这个旅店里的。只能佐证他们在这里开了房间。而且还有了矛盾。</P><BR>
<P>  告诉所有女孩子要注意,不要相信那些半熟脸。</P><BR>
<P>  当一个半熟脸男人请你到宾馆开房间,那是有氛围的,有音乐呀,红酒呀等等。我们当时有一个防范口诀:男女独处一个房间不要超过半小时。</P><BR>
<P>  至于他们到底是不是**未遂,那还得证据说话。</P><BR>
<P>  <STRONG>如果你能留下精斑</STRONG></P><BR>
<P>  问:单从女孩芳芳的描述,抛开警方的取证,是不是一起**案呢?</P><BR>
<P>  答:是的。单纯从当事人的讲述,这是一起典型的**案。**案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行为。但**案的取证是非常困难的。</P><BR>
<P>  一个女孩子在受到性侵害后,应该马上报警,然后一定要到医院去看看,比如精斑这个问题,如果你能留下精斑,可以作为证据,对今后的破案很有帮助。</P><BR>
<P>  <STRONG>即时报案非常重要</STRONG></P><BR>
<P>  问:被**了,几年后再来报案,还有证据可取吗?</P><BR>
<P>  答:非常困难。即使留了证据,但如果**方说,当时对方是愿意的,那就更难说清楚了……所以即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P><BR>
<P>  通过这件事能让我们吸取的教训就是,举个例子,有好多诈骗犯,他骗财骗色,他先骗色,骗你的感情,等有了感情,他骗走了女孩子几十万,女孩子去告了,骗子说,是她愿意给我的。这个事情就没有办法了。</P><BR>
<P>  这些都告诉女孩一个铁的事实,最有效的是防范,而不是事后去找证据。</P><BR>
<P>  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得讲证据,得依法办事。</P><BR>

煎饼 发表于 2009-3-15 11:41:00

 法律能否制裁,最后还得讲证据  问:有很多女孩站出来指证曾受一个男人性骚扰,这有用吗?
  答:有用啊。不能证明他**,但起码证明这个人道德有问题啊。
  (记者:可他不认啊?)
  他不认,但怎么会有这么多人去指证你呢。不过,法律能否制裁这个人,最后还得讲证据。
  问:王总留在李小姐手机上的恐吓短信能否证明王总对她性骚扰?
  答:不能。性骚扰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违法行为。如果你一个女孩收到一个人的一条短信,带有色情挑逗的,没事,但接连三次,短信被你留下来,治安处罚法就可以对他治安拘留。

  有个词叫“情景预防”
  问:受到性侵犯后怎样保全证据?
  答:这是法制社会,还是要依法办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事情,让女孩都知道社会上有那么一些男人存在。事先,我们要加强防范,我们知道有个词叫“情景预防”,一看到哪些情景,就要知道哪些地方容易受到侵害;事中,要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事后,要马上报警,把短裤啊、男人身上的毛发等等留下来,请求法律和心理的救助。

  媒体的报道就是弘扬了社会正义
  问:抛开王总不说,我们真的拿这种事情没办法了吗?
  答:当然有办法。报道本身就是一种张扬,是弘扬社会正义——通过媒体让人们知道善和恶,让人们知道世上不仅有鲜花,也有大灰狼,通过这件事情,我们教育了女孩子要谨慎。这本身就是法制社会的一种好的现象。

  事件回顾
  3月3日,28岁的张女士跟王总到萧山绿都假日酒店,进入4楼一个单人房间。后两人从酒店出来,各自报警。王称张女士敲诈;张女士说,王试图**她,因她奋力反抗,未得逞。
  快报的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当天,快报19楼网站有网友“人肉搜索”,公布了王总所在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以及王总的姓名。
  3月6日,曾到闸弄口派出所报王总性骚扰案的李小姐站了出来,还有一个叫芳芳的女孩直接报案,三年前,王总出差把她带到兰溪,将她**。之后,不断有女孩站出来指证王总。
  3月8日,本报配发三八节特别快评:《金融危机下职场女性性权益谁来守护?》。
  3月8日下午,一位自称与王总交情蛮深的女性朋友和记者谈她眼中的王总。同日,萧山警方表示: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并开展了全面调查,同时公布了报案电话。 3月9日,本报以《警方约请报三年前被**案的芳芳再次详细调查一位自称与王总交情蛮深的女性朋友和记者谈她眼中的王总》为题继续追踪此事。(本报3月4日、5日、7日、8日、9日连续报道)
  3月10日上午,王总两次致电快报,称他是被迫害的,是无辜的,并说有人陷害他。并希望公安机关能给他公平、公正的机会……
  3月11日,快报编辑部就王总提出的问题,给王总公开答复:尽管目前有数位女性向警方报案,指控你性侵犯或性骚扰,但我们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讲证据、重法律,如果警方调查未能取得你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法律就必须认定你在新的证据出现之前是无罪的。那我们也必须承认你是无罪的。
  但是,就算法律认定你无罪,并不代表“有人陷害你”(快报3月11日第3版《答王总》)。

  访问李银河——
  受到性侵犯的女性
  为什么往往处境尴尬?

  昨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女士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有的女孩在受到性侵害后却选择沉默?
  李银河:当时她逃不出去了,顺从只是权宜之计吧。尤其是当时没有选择报案,也是可以理解的。**案是很少人报案的,全世界都是这样的。怕老公知道受伤害吧。尤其作为旁观的人,都要同情受害人,而不是说,你为什么不报案。
  社会舆论有时候对**案的受害人太不宽容,我觉得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她明明是受害人,大家不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反而都来说,她应该怎么怎么的。这样一来,受害人就不敢报案了,只能选择沉默啊。所以说,**案报案率才会低。
  **案中的受害人受伤害是非常厉害的。如果她报案了,在法庭上,这些经历又要在法庭上被扯出一遍,这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在欧美一些国家,遇到**案,警察局就有心理辅导师介入,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因为这种伤害是非常大的。这种创伤比自然灾害还要大。自然灾害是自然对人类的蹂躏,而这是人对人的践踏。更让人难以承受。
  她们是最应该受到社会的同情和帮助的。
  记者:现在,我们经常会接到女性举报,某总某老板利用招工之机对女性实施性侵犯,是什么让他们如此胆大妄为呢?
  李银河:主要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行为制裁太轻,如果一遇这种情节,就可以判几年的话,他们可能就会收手了。在八十年代,他强行抱吻,就会判刑。
  另外,受害人在遇到这种事情时,总是不报案也是一个原因。当然喽,不报案有原因的,既怕说出来大家不信,又怕说出来了,取证难,最后得不到重视不说,还让自己被侵害的名声传出去,让家人颜面扫地,特别是让老公觉得不舒服。
  当然啦,一个公正的司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是不应该定罪的,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他确实是违法了。只能让所有的受害妇女想办法保留证据,让法律来惩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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